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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死刑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赔偿数额确定问题

2010/2/25

 

死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总额,有的法院判赔3万,有的法院判赔30万甚至更高,但大多实际上得不到履行,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不宜简单地一律不判死亡赔偿金,但又不可判得太高,带来更大的问题。固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当地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要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对此,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掌握:(1)被告人确实没有多少赔偿能力的,判决赔偿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至10万元。(2)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可以适当判高一些。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等犯罪又有赔偿能力的,可以高些。(3)对于一些罪该判处死刑,但根据目前的死刑政策,法院决定判处死缓刑而被告本人又无赔偿能力的,应在判决前尽力做被告人亲属的工作,让其代为拿出部分赔偿,以补偿被害人亲属遭受的损失。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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