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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的认定

2010/2/25

 

“掺杂”一般是指在某种产品中部分地掺入同种的次品或者不合格产品。“掺假”是指在某种产品中部分地掺入非同种产品或者质地不同的产品。认定时应把握“掺杂、掺假”的实质即是“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与掺假的区别在于:前者全部是假的,而后者仅部分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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