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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竞合时的定性

2010/2/25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利益,行为只限于申请公司登记之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侵犯的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既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目的是通过少出资或不出资牟利。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既欺骗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又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且分别构罪的情况,属于竞合,如行为人虚假出资是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成立公司,虚假出资行为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属牵连行为,因虚假出资罪的法定刑较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重,对行为人可只定虚假出资罪。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富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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