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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使用自制的硬币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或在投币电话上盗打电话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2010/2/25

 

诈骗罪通常要有人被骗,从而“自愿”交付财物,而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因为机器没有意识不会产生认识错误,更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以此种方式与机器发生联系,不属受骗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因此不属诈骗。行为人取得财物采用是的秘密窃取的方法,与使用自制的钥匙开锁取得财物的性质相同,故应定盗窃罪。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富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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