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2010/2/25
追诉时效确定的依据是犯罪行为所应具体适用的量刑幅度,即在具体确定某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时,应先确定量刑幅度。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两个量刑幅度,其中第二个幅度中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 挪用资金不退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 答》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中的“退还”是指挪用人或其家属在司法机关立案后将挪用款交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刑模式基本一致,且部分挪用资金罪是从原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对于挪用资金不退还的理解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宣判前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