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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的区别及联系

2010/2/26

 

 ()下列情况应以抢劫罪认定:
    1、虽无明显的暴力行为和抢劫犯意,但选择冷僻的地点,或夜深人稀的公共场所,聚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取素不相识之人财物的。
    2、在以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财物不成的情况下,当场采用暴力或持械威胁手段,劫取财物的。
    3、以索要小额财物为由,而客观上却实施了暴力或暴力胁迫及搜身等人身强制性手段,劫取相当数额财物的:但对于暴力胁迫程度轻微,实际索得财物数额较少,又系偶尔实施的,可不认定为抢劫犯罪。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借小事寻衅,并主要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索取所谓的“赔偿费”等的。
    ()下列情况应以敲诈勒索罪认定:
    1、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索财物,但言语中有限期交出财物内容的。
    2、虽用暴力威胁,但未明确表示是否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且据当时地理环境、力量对比等因素,难以当场实施暴力劫得财物,被害人也是惧怕以后遭报复而交出财物的。    
    3、以扣押他人证件、物品或以加害他人亲属、毁坏他人财物相威胁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

 (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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