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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场所经营时间内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2010/2/26

 

刑法第263条“入户抢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成员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如封闭的院落、住宅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船只、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在经营时间内不属于“户”。

(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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