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赐兵,男,41岁,汉族,湖北麻城人,初中文化,原系麻城县交通局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所某交管站站长。 2008年3月20日,驾驶无牌拼装货车的被告人汪清洋到该县交通局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所交管站找犯罪嫌疑人李赐兵交纳车辆养路费,被告人李赐兵在明知汪清洋所驾驶车辆属拼装无牌车辆的情况下,指引他到该站收费员处缴纳养路费。收费员用《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汪清洋“交通规费”1000元。2008年7月9日,被告人汪清洋驾驶拼装货车由富岗桓正村至桓正铜矿矿区方向行驶,9时许,当该车行至桓正铜矿子弟学校门前路段,在停车与人说话后再次前行时,因未注意观察而与在其车后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张娟发生碰撞,造成张娟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清洋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交通管理站长被告人张赐兵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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