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2010/3/5
一、伤残评定标准 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
二、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时机
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致伤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特别提示:
根据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内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只能为侦查服务, 不能接受社会上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