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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犯罪中提出的敲诈勒索数额没有全部获取时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2010/3/10

 

行为人敲诈他人并提出明确的敲诈数额,但因意志外原因而只取得部分钱财,未取得全部钱财时,犯罪数额应全额认定,未取得的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在敲诈勒索的实行过程中,逐渐明确敲诈数额的,以最后确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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