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及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和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
2010/3/14
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都是从传统诈骗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存在一个特定的犯罪媒介或者平台(如票据诈骗犯罪以票据为媒介,贷款诈骗犯罪以信贷为平台),但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管相关条文是否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成立犯罪的必备主观要件。
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都是从传统诈骗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存在一个特定的犯罪媒介或者平台(如票据诈骗犯罪以票据为媒介,贷款诈骗犯罪以信贷为平台),但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管相关条文是否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成立犯罪的必备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