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2010/3/1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以上不满100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