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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2010/3/14

 

1、走私毒品罪。对走私入境的,以毒品进入我国边境为既遂,对走私出境的,以毒品运出我国边境为既遂。

2、贩卖毒品罪。对于“贩卖方”以毒品卖出为既遂,对于“为卖而买方”以毒品买入为既遂。“为卖而买方”在其买入毒品后,其社会危害性就远远大于贩卖毒品罪中单纯的帮助犯,因此,对于具有贩卖故意的,只要买入毒品即应认定为既遂。

3、运输毒品罪。以起运为既遂,目的地是否达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4、制造毒品罪。以实际制造出毒品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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