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

2010/3/14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