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渎职罪中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2010/3/14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