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2010/3/1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实践中,区分主从犯有困难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根据行为人的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2)行为人职务相同时,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联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实践中,区分主从犯有困难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根据行为人的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2)行为人职务相同时,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联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