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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律师:受贿罪中离退休及离职、辞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问题的处理

2010/3/1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其事先约定,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实践中,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已经知悉其有事后感谢的意思表示,离退休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视为与请托人有事先约定。但是,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离职、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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