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诈骗犯罪中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的几种情形

2010/3/15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根据信用卡使用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处理。

1)在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或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查验身份证明的,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骗取资金或进行消费的,一般可以信用卡诈骗定性。

2)在使用信用卡时,不需要查验身份证明,只需凭密码消费或提现,行为人通过破译、窃取方式取得密码而使用的,一般可以盗窃定性。

2、盗窃作废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