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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办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2010/4/6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犯罪,直接破坏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地影响我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

一、犯罪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和农民身份居多。在办理的56件73人的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79.3%;从犯罪的年龄结构上来看,犯罪年龄集中在青壮年时期,16岁至25岁的占总人数的24.1%,25岁至50岁的占总人数的65.5%。从犯罪身份来看,无业人员、农民犯罪的占办理案件总人数的89.7%。

(二)犯罪动机多样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自己防身而持有、私藏,有的是为了进山打猎用,有的是为作纪念而收藏,还有的是为了犯罪而持有、私藏等等。

(三)案件隐蔽性较强。国《刑法》、《枪支弹药管理法》明文规定:不具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是不能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人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往往不敢明目姜胆的亮出自己的枪支,他们一般都是把所持有的枪支藏于暗处,一旦与别人发生了纠纷,就立即拿出来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伤害别人,危险性极大。此类犯罪不易被侦查机关发现。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一些偏远的农村,由于法制宣传不够到位,不少农民对国家的法律和《枪支管理规定》缺乏了解,是引发此类犯罪的原因之一。70年代以前,我们国家对民用枪支弹药的管理还不够严格,在农村一些农民常持有火药枪,作为打猎、护林的一种防卫工具。80年代初,国家颁布了《枪支管理办法》,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和收缴,严格管理,《刑法》也规定了擅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少数农民认识仍较为模糊,认为私藏的枪支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他们根本不懂法律对枪支弹药是一种硬性规定,只要持有、私藏一支枪支(具有杀伤力)就构成犯罪。

二)杀伤力大而又携带方便。枪支具有杀伤力大和携带方便的特性,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青睐”,是引发此类犯罪的又一原因。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射程较远,杀伤力大,并且携带方便,更是符合一些搞违法犯罪的人需求,他们拥有了枪支,在从事抢劫、贩毒、伤害、杀人等犯罪活动过程中,一方面给自己逞威,另一方面给受害方产生很大的威胁,使其不敢反抗,以便犯罪轻易得逞。

(三)刑法处罚较轻。此类犯罪处罚较轻,也是诱发的原因之一。多数犯罪人员被判处最高刑期为四年,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占总人数的20.7%,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的占总人数的72.4%。由于处罚较轻,不少人认为,犯了此罪,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使被判刑,所判刑期也不高,于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无所畏惧。

三、防范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的宣传,切实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对民用枪支弹药的管理十分严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在1981年颁布了《枪支管理办法》,法律也明确规定持有、私藏枪支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普法宣传要常抓不懈,特别在农村,宣传的内容、形式要有利于人民群众接受,使其能懂得那些行为是违法,那些行为是犯罪,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时,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对那些经过多次教育不改的犯罪分子决不手软,严厉打击。

(二)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以杜绝非法枪支在社会流散。目前流散于社会的枪支是以非制式的火药枪、仿六四手枪为主的两种类型,这两种枪支的存在是由一些私人小加工或底下黑工厂秘密制造的。有买方市场存在,就有卖方市场,必然也会有制造的窝点。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惜以身试法而非法制造或大肆进行非法买卖,从中获取暴利。因此,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有力的措施,从重从快打击非法制造、买卖的犯罪分子。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仍然依靠发动群众,广泛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发现此类犯罪,要顺藤摸瓜,查处卖枪上家和制造的窝点,从源头上给予狠狠的打击,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及其他刑事犯罪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安定、和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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