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实践
2010/6/1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某些已经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其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暂时不作出决定,而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当前,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日本、荷兰、美国和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虽然其称谓各不相同,如“暂时不予起诉”、“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缓起诉”、“暂缓起诉”等,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目前立法所明确的“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不起诉模式在内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等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并且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开始摸索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举引来了立法界,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轩然大波,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深化司法改革、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面目出现,却不仅涉嫌超越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定职权,严重影响和侵害审判机关审判权,而且还涉嫌代行劳动改造机关和公安关对犯罪人的监督考察权。 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探索和勇敢实践,是制度设计方法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真理,是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其是否适合中国的法治土壤,是否能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司法模式下起到积极的功能性作用,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反复不断的论证和分析,本文将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