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之研究
2010/6/1
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说过:“刑事法律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们的国民因一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明确的法律,而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违法时被处以刑罚,重要利益受到侵犯,并被打上犯人的烙印,这一切令人难以忍受。”因此,我们在研究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时候,必须首先论证它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在这里是指立法活动所创制的法律规范要符合刑事法律价值的要求,符合刑事立法基本规则,符合立法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理念。符合刑事法律价值的要求属于实质的合理性问题,符合刑事立法基本规则属于形式的合理性问题,符合立法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理念则关系到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刑法价值,顺应了起诉模式的演变,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刑法最核心的价值是自由、正义与秩序。刑法的价值,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刑罚以剥夺人的权利和施加道德谴责为内容,是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而言,但是作为国家统治阶级以预先确定的主观愿望通过适用刑罚以达到一定效果,那么刑罚就有了目的的要求,历史上刑法学派观点出现了报应刑——目的刑的刑罚观的演变,[1]反映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则引起了起诉模式由起诉法定原则——起诉便宜原则的嬗变[2]。而起诉便宜原则确立为附条件不起诉产生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目的刑罚观倡导的预防思想、矫正思想、刑罚个别化思想、轻刑化思想、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思想反映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制度中,必然要赋予检察官裁量权,使其参酌犯罪的各种要素、权衡各种利益,以作出是否追诉犯罪,这样起诉便宜原则诞生了。当然,起诉便宜主义仍要结合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使检察官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它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分离出刑事审判程序之外,避免审判定罪“标签”和监狱服刑“交叉感染”的负面作用,是一项非常有利于对犯罪人矫正预防的刑事制度,符合了刑法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是相互区别,相互补充的,确定该制度,是符合立法基本规则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不起诉方式,包括“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有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本质上与“相对不起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其实是一种“新瓶装旧酒”的立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起诉便宜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加的条件是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对条件的履行状况直接影响到检察官最终对其是否作出起诉决定;而我国“相对不起诉”所附加的条件为非必要条件,对诉讼程序的推进方向并不存在拘束力,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后不履行附带条件,检察官也只能作不起诉;其次从效力上讲,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相对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该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同时,在适用范围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比“相对不起诉”要宽泛,其并不局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流,兼顾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利益,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和谐社会需要有一种能够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作为法律重要内容的诉讼,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要求诉讼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缓解紧张的司法资源。凡是经过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再犯罪率相对也少很多,他们会感受到政府的宽大,没有前科的阴影,从而更容易改过自新。同时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引导,促使其在原有悔罪表现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实际行动来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即以经济的非刑罚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而被害人的谅解、宽容也将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更快更好地得到恢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将因此而得到现实的保障和维护,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4、附条件不起诉不违背控审分离,法院定罪原则,因此也不存在对审判权的侵犯。在蓬莱市检察院试行附条件不起诉以后,反对的声音认为,无罪的人从理性上是不可能接受检察机关要求其履行的义务的,因为“无责任既无义务”,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再由检察机关附带条件从而决定不起诉的,这违背了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基本定罪原则。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体现的是一种不定罪权,即认定某一行为不是犯罪的权力。不定罪权并不是审判机关的专有权,我国检察机关乃至侦查机关都有此项权力,诸如不立案权、撤案权、退补权、不起诉权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细化,并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诉讼职能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基础之上的。就程序意义而言,控诉与审判的关系必须遵循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意味着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审判以控诉的提出为前提,并以控诉的内容为对象和范围。定罪要以起诉为前提,起诉后才有定罪的问题,有罪是否一定要起诉,这在当代各国的实践中都是否定的回答,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检察机关还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也谈不上对审判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理论基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为现实动力,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政策依据,以各地在实践中良好社会效果为客观依据,证明了其在立法价值,立法规则,立法与司法衔接等方面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