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律师随笔

Business News

律师随笔

民事起诉状样本

2010/1/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章均东

被告:宜昌市帝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3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12378421.4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宜昌市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313经市政府批准由原湖北省宜昌建筑总公司改制过来的民营企业。1994321,被告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宜昌市分行借款人民币468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3211995320,贷款利率按月计息,月利息为10.05‰。贷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本息。此后,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镇江阁分理处将其对被告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031231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2004122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分公司。20082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在当日《湖北日报》第七版予以公告。但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合法债权。理由如下:(1)原告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其对被告的债权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取得的。(2)债权人对该笔债权的主张,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自1995320日贷款合同到期至今,曾作为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个债权人都一直在不断的主张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在不断的被中断。但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22条、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10条、11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3

                                                                                                           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9108

 

 

证据目录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2、《债权转让协议》第018号复印件

3、《债权转让协议》信SXZJG18号复印件。

42008219《湖北日报》第7版复印件。

5、《中国建设银行催逾期贷款通知书》复印件。。

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形成时间,200358

7、《转让债权清单》复印件,形成时间,2004628

8、《贷款账户移转通知》一份。

萧山律师事务所发贴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