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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审查逮捕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之制度架构

2010/6/12

 

 

一、听取意见的启动程序

基于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只有7天,因此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提请逮捕案件2日内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启动听取意见程序,由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听取意见的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决定应当在承办人提出建议的当天作出。

二、听取意见的方式

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律师意见应当有顺序的分别进行,并应当注意对案件关键证据的保密。首先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然后听取律师的意见,最后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设计这样的听取意见顺序原因在于:承办人员在审查完案卷证据材料后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有助于承办人及时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据,对下一步听取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意见才更有方向性和针对性。接着听取律师意见,往往律师会提供一些相关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够对于这些证据的相关问题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最后,结合之前的意见综合分析进一步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完善证据材料。

1、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承办人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进行。承办人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后,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该案件的意见,之后再按照讯问提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排除合理性的辩解,承办人员能够查证的应当进行查证,承办人员查证困难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查证。

2、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意见,首先应当在启动听取意见程序后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告知的内容包括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律师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并约定会见时间。听取律师意见时,承办人员要注意不能将影响该案定性的相关证据情况告知律师。

新《律师法》扩充了律师的会见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但在现实中,律师的会见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一些侦查机关仍以“涉及国家秘密”等为由阻碍会见,以致一些律师笑称新律师法只是“看上去挺美”。这也使得律师掌握信息有限,提供相关证据比较困难,自然也就无法向检察机关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阶段阻碍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查证属实的,应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纠正。通过保障律师权利,实现律师介入制度的高效率运转。

3、当面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承办人员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情况告知侦查人员,并就这部分证据听取侦查人员意见,了解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相关情况,然后承办人员将案件中有争议的部分提出来,就这部分听取侦查人员相关意见。

三、听取意见后的处理

承办人员应当将听取的各方意见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并结合各方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将律师提供的材料转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四、听取意见流程图

检察机关受案以后,办案人员要在2日内提出是否当面听取意见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确保在办案时限内办结案件。详见《人民检察院审查争议较大逮捕案件流程》附图。(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杨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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