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车发生事故,谁是赔偿责任人
2010/6/20
杭州杨朝律师: 我在某交通驾校学车。2009年11月的一天,我跟随教练员刘某练习靠边停车时,不慎将路人李某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将我、教练员以及交通驾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的损失应由交通驾校来承担,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故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在此情形下,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是交通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刘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