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调取证据的申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东良与王海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为能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17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以下证据材料: 一、保俶路233号的门牌申领材料,被调取单位西湖区民政局地名办。 二、保俶路233号2000年的水表开户户名,被调取单位杭州市自来水总厂。 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张东良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依法调取证据的申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东良与王海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为能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17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以下证据材料:
一、保俶路233号的门牌申领材料,被调取单位西湖区民政局地名办。
二、保俶路233号2000年的水表开户户名,被调取单位杭州市自来水总厂。
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张东良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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