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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存疑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2010/7/14

 

存疑不捕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也称存疑不捕案件。笔者对近两年綦江县检院不捕案件的调查及走访发现,存疑不捕在整个不捕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存疑不捕案件的增多,加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威慑犯罪,更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笔者在调查分析存疑不捕案件增多的基础上,就如何减少此类案件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疑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

存疑不捕案件的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不力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及沟通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总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掌握证据的人的因素。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为了顾及名声,不及时报案,案发时间长,导致主要证据灭失,在客观上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有的案件主要证人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作证,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举证不一,造成证据间矛盾诸多,致犯罪事实证据指向不一,无法认定犯罪事实。此类问题在故意伤害犯罪、毒品犯罪和强奸性质犯罪中较为突出。

(二)取证时限因素。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这一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办案时限上除《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30日外,大多数案件必须在法定的37日内提请批捕。由于办案时间短,加之有的侦查人员误认为逮捕证据要求低,有些该收集、该固定的证据不收集、不固定,甚至个别伤害案件无法医鉴定,仅作伤情说明就提请批捕,待检察机关批捕后再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缺失,检察机关只能以证据不足不批捕。

(三)公安机关重打击数量,对提请批捕的案件把关不严。据了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目标考核普遍下达了批捕打击人数的指标,特别在“严打”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为了统一行动,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具体办案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将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证据脱节、不符合提捕的案件也报捕,造成了存疑不捕案件的增加。

(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协调沟通不够。一些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不通知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或者通知应邀介入后,侦查监督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引导侦查的能力不强,该提的问题不提,或者所提建议不具体、不到位、针对性不强,未达到引导侦查的目的,在审查批捕阶段经过对主要证据的复核仍不能排出疑点,只好作存疑不批捕。

(五)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取证不合法,所获证据不能使用。如有的单独讯问或单独询问,甚至个别案件的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案件侦破,还存在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案件提请批捕后,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核实证据时,犯罪嫌疑人辩解在侦查环节的供述不是事实,在证据单一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好作不捕处理。

二、对策及建议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是把好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对侦查进行监督的重要部门,所以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着重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尽量减少存疑不捕案件数量。

(一)提高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观念。一是通过岗位练兵、集中培训等方式努力提高侦查监督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能力,使其具备较强的侦查监督知识和技能。二是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对证据的复核。三是在巩固现有侦查监督骨干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组合侦查监督队伍,把政治强,业务精的检察人员充实到侦查监督部门,准确把握犯罪构成案件和逮捕案件,以防止因干警业务素质问题出现的应捕不捕,或者对事实、证据认识不到位而错捕案件的发生。

(二)重心前移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应重心前移,在强化监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在工作上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案件质量。一是侦查监督部门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甚至个别案件侦查人员列席会议,使其知晓证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二是坚持行之有效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力争把案件存在的问题解决在报捕前。三是对公安机关准备报捕的疑难案件进行受理前把关,指定有办案经验,业务能力强的主办检察官专门办理,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查清后再提请批捕。

(三)加强沟通联系,确保提捕案件质量。一是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报捕前应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业务上加强联系,统一认识。二是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积极参与,共同协商,尽量避免把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以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和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四)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证人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督促侦查人员在期限内重新收集证据,通过证据的合法性来减少存疑不捕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存疑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打击处理。侦监部门对那些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但又存在事实、证据等问题不能批捕的,除了拟定详细的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查外,应加大跟踪监督力度,督促及时补足补强证据重新报捕,避免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漏网继续危害社会,给社会增加不安定的因素。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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