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之探讨
2010/7/14
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常常要面对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这是一类特殊上访人群,为了有效地做好他们的息诉工作,减少涉检上访缠诉案件,就要解决他们心中的疑难问题,如对法律、对判决的理解问题,心理的不平衡问题,特别是生活上的窘困等问题。为了做好这些上访人的息诉工作,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都开展了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工作,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先我们要探索控申检察中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控申检察中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控申检察中司法救助的实践状况 目前,在控申检察部门试行的司法救助中,主要是采用经济上的救助,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在严格审查申诉人的申诉案件并对申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的同时,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身心伤害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被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以缓解其生活的困难,抚慰内心的伤痛,从而有效息诉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机制。在一年多的积极探索实践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建立起了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并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救助制度,办成了一批通过司法救助而使申诉人主动撤案息诉、放弃上访的成功案例。如,浙江省检察院成功息诉的陈亦蓬申诉案,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帮助申诉人克服了生活的困难,使申诉人正确理解和接受了复查决定,结束了持续三年多的涉检上访申诉案。该案件就是通过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以解决具体困难的形式平息了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或工作不到位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从而既帮助了陷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市也有不少院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某检察院在办理宋某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是个年仅五岁的小女孩,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家庭经济又十分困难,而被告人宋某却无民事赔偿能力,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合谐社会,该院采取院里出一点,干警捐一点的办法,共救助被害人3200余元,解决了其生活必需,被害人十分感动。 二、对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探索建立对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是根据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要求,结合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而提出的,建立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是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 首先,控申检察部门的职责分工决定了控申检察部门应该对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控申部门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常常发现在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刑事申诉中原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并没有问题,往往是因为民事赔偿部分不能兑现,使得被害人不但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遭受身心的伤害,而且还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被害人因此而反复上访、重复申诉,因此,在办理这类申诉案件时,不仅要对被害人在法律上、精神上给于帮助,认真解答其法律问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精神疏导,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落实民事赔偿执行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从而达到有效的化解矛盾,有效的息诉和减少涉检上访的效果。 其次,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是不同的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国家赔偿是法定的赔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受害人就应当获得赔偿,如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可以要求赔偿机关消除影响等。而控申部门对刑事申诉案件被害人进行的司法救助,则主要是对那些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窘困的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通过这种方式化解矛盾,辅助息诉工作,以达到化解旧矛盾、有效避免新矛盾从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可见,控申部门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制度是不同的制度,其实施的方式和效果都不相同。在当前,我国人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法律素养仍然较低的前提下,刑事申诉案件中受害人对法律不能准确理解以及受自身生活状况所迫,申诉、上访成为他们的主要选择,而处理控告申诉的控申检察部门,虽然做了扎实细致的复查工作,仍不能使其息诉罢访,如果对这些受害人的的实际困难再辅以司法救助,就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保证办案质量,减少涉检上访的数量,构建和谐社会。 三、控申检察中司法救助的前景展望 全国各地检察院在积极探索控申检察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取得了成绩,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要进一步推进控申检察中司法救助的完善,我们欣慰地看到高检院正在进行调研,制定相关的法律,并报请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这项制度。为此,我们认为目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第一,目前司法救助形式主要是经济上的补偿,作为检察机关而言,救助金来源是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现有的实践中,通常由政法委设立和管理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但资金的筹措来源却不相同,而且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由于经济状况的不同也使得该专项资金的数额、补偿标准等有所不同,也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救助及时到位,而经济落后地区却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使得司法救助无法启动。因此,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的保障与否是司法救助能否进一步推进的关键。有些地方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可以通过多渠道筹措司法救助专项基金,采取政府出一部分,机关拿一部分,再接受一部分的社会捐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减轻政府和检察机关的财政压力,并且最终努力探索建立一种完全的国家救助的体制。 第二,在控申检察司法救助形式上,应当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工作要点的精神,除了通过经济补偿的形式给相关人员提供司法救助,还应当积极寻找其他途径。如帮助落实民事赔偿执行问题,与相关政府机构协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等,展开多种途径的救助形式。这样可以形成一种长效的解决机制,也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妥善处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直接途径”的要求,才能从机制上保障和促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在控申检察中的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范围上,能否有所扩展,借鉴一些地方检察院将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扩大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做法。在控申检察阶段,能否对已决的罪犯提供司法救助,是否可以通过对其家庭的相关救助解决其家庭的部分困难以稳定这些人的情绪,以帮助控申检察部门更好的做好对这些人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切实有效的息诉和减少信访。(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