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律师在场可解决刑讯逼供
2010/7/20
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如何甚至能否排除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成为自两个规定出台之日起,法律界热议的焦点。毕竟,两个规定面对的,是刑讯逼供在中国存在几千年的历史。就此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我国诉讼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峰 法治周末记者 廉颖婷 发自北京 7月8日,一场名为“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其间,《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我国诉讼法学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规则出台与赵作海案无必然联系 《法治周末》:很多人有疑问,两个规则的出台,是不是赵作海案件引起的 樊崇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放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上来理解。我很难说这个案子与赵作海等案件没有关系,但这更是历史必然性的产物。 最近,我把所有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对比了一下。比如美国,证据排除规则在建国后100年产生,真正执行起来是近50年的事情。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法治进程中都有自己的发展历史。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两个规则出台的历史意义就非常重要了。 实际上,两个规则里所有的条文,都是对早在2002年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具体化,联系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规则的出台就不突兀了。 国际标准还不能一步到位 《法治周末》:怎么理解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 樊崇义:我认为,首先要界定什么叫非法、什么叫刑讯。真正的国际通行作法有4条:暴力取证、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取证、注射药物取证。 但在我国这4条还不能一次到位,我们的标准还是集中在暴力和威胁上面。我们要考虑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重点还是刑讯、暴力和威胁取证。 现在的刑讯逼供和过去也有所不同,过去是打得你(被告人)肉疼,现在变成了折磨得你心疼。我们要历史地看待什么叫非法、什么叫合法。 关于排除范围,一个是绝对排除,一个是相对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运用时要区分非法证据和证据瑕疵的界限、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界限。 被告人不需为受刑讯逼供举证 《法治周末》:关于辩方和被告人是否要负举证责任? 樊崇义:实践中,恐怕会有法院和控方要求被告人举证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我主张用“说明”这个中性词。 我认为,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叫证明责任。侦查人员打我了,我只要说出来就行了,可以提供一定的线索或证据,不需再去证明。刑事诉讼制度一个重大的证明责任理论,就是被告人永远不负证明责任,这和民事诉讼不一样,不能轻易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一个词。 我不是在为被告人说话,我们要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奴隶制社会的时候不把人当成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把被告人变成一个诉讼主体,一直发展到“给你一个沉默权”。 从奴隶制社会一直到现在的沉默权,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就是被告人永远不负证明责任,只有这样才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进步和文明。 所以,这里谈不到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明标准问题,不要把它复杂化。一句话,被告人说明自己受过刑讯逼供,说到底这是个权利,不是一个责任。 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潜规则 《法治周末》:什么方法能够证明刑讯逼供? 樊崇义:关于对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起来的确比较困难。我认为,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讯问时律师在场。看守所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引入到司法解释中了,但现在还没有把律师在场这项制度落实下来。 实事求是地讲,目前提出的5条方法,包括提供笔录也好,侦查人员出庭也好,录音录像也好,真正要排除掉非法证据,我看这5条方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但有这些措施总比没有强吧。最近,中央政法委第六次司法改革专题汇报会上,周永康同志也讲,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要全面地推广录音录像。 下一步,就是要把律师在场制度推广到侦查机关,推广到看守所,真正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经过法官审查后再启动证据排除程序 《法治周末》: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樊崇义:这也是一个矛盾性的问题。控方提出主张,要用证据证明,但辩方提出相反意见了,说这个证据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法官怎么办? 就此问题,如果控辩双方发生争议,我们先赋予法官一个审查权。 现在,有很多被告人没有挨打也说挨打了,最后一看录音录像,确实没有打他。法官经过初步的审查,查明确实属于诬告的,就不应该再提起非法证据排除这个程序了,只要说服被告人就行了。 所以,要先赋予法官一个裁量权,然后再进入争议程序,不要把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疑问变成对全案的疑问,把问题复杂化。 首先学习好两个规定 《法治周末》:有人会提出疑问,两个规定是不是摆设?对此,您怎么看? 樊崇义:前段时间,我去某地,有个同志给我写了个条子,说“樊老师,这两个规定,我们很难理解,叫我们执行是瞎掰”。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两个规定究竟是摆设,还是真的要干?我认为,在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之前,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学习好。 我个人体会,这两个规则隐含着很深刻的诉讼理论,包括证明责任理论、证明标准理论,都要结合起来学习。同时要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学习。理解之后,才能贯彻考虑执行。现在必须要经过一个大讨论,在思想上搞明白。 有人说,非法证据排除是法院的事情。实际上,文件中明确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有非法证据都要进行排除,这何止是法院的事情啊? 因此,真正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公检法机关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