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律师随笔

Business News

律师随笔

盗窃罪定罪按照什么样的数额标准?

201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对于其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不同的,但是有一个特定的范围。

 

盗窃罪定罪的全国性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