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抗诉再审审理范围之探讨
2010/8/1
《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1、区分再审事由和再审请求:再审事由就是13项加一款,是一般性的;而再审请求是权利主张(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返还所有物等等) 2、事实上,抗诉书很少在当事人主张意义上提出再审请求,只是指明原审裁判存在的错误或再审事由所在,如果说有请求也只是“请予以再审”之抽象意见。实际上,抗诉再审庭审中是由抗诉书提出的抗诉事由或再审事由加上申诉人的具体再审请求方才形成了完成的再审主张。 3、基于上述两点,尽管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但申诉人应当可以在再审法庭上陈述抗诉事由之外的自己认为合适的再审事由,只要不会因此导致其再审请求超出检察机关抗诉事由所支持的再审请求范围。 (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萧山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