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暴力抗拒警察抓捕的,是否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罪
2010/11/22
以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般只要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对这种抗拒抓捕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杭州刑事辩护杨朝律师认为对于此种情况虽然不单独定妨害公务罪,但是可以在立法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于担负了更多社会职能、承担着更大人身危险的警察在立法上给予更特殊的保护。如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在立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虽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但是或对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明文规定,或作为加重情节进行处罚。这样立法,使得袭击警察的人在事前就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根据实证分析,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占绝大多数,而且妨害公务案件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不论情节一概在一个幅度的量刑并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导致该类案件大幅上升,一些情节较严重的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利于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应当对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在妨害公务罪中进行特别规定,并且根据不同情节的妨害公务行为增设不同的量刑幅度,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