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证难”及制约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主要因素
2010/11/24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仍然存在“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的问题。通过检察机关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的手段逐步加强,获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逐年增加,“发现难”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出现了“有米下锅”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等原因,“巧妇难为有米之炊”的局面又成为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在: (一)侦查整体合力不强 一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在侦查中没有彻底理顺。 我国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当地党委领导为主,检察系统内部的领导为辅,实际上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基本无权管理,双重领导有名无实。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不少基层检察院往往采取“各自为战”的办案方法,使本已有限的、分散的侦查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难以增强办案的整体合力。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部门与反贪、公诉、侦监、民行、监所等部门协调配合不够。三是在外部资源共享方面,与公安、法院、司法以及税务、农业、林业、交通、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也不够密切,严重影响了整体合力的形成。2 (二)技术侦查手段空缺 技术侦查是指采用秘密手段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或其他信息的一种侦查手段,它包括秘密监听、电子跟踪等,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实物证据少,主要是言词证据。因此,采取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是破获案件所必须的,然而,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自己没有技术侦查决定权和实施权,进行技术侦查只能商请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这样一来就大大制约了渎职侵权案件的成功侦查。 (三)侦查水平亟待提高 一是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而言,侦查人员爱岗敬业精神、侦查水平和业务技能是侦查工作成败的关键。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侦查力量严重不足,不少检察院一般只配备1至2名侦查人员,有的院甚至没有专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人员。同时,现有的侦查人员在年龄及知识、能力结构方面不尽合理,难以形成战斗力。虽然近几年尽管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但侦查队伍并没有像反贪侦查队伍那样得到锻炼,实战能力及经验积累尚存在差距。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还大量存在“不敢办”的消极情绪和“不会办”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不少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人员整体精神状态不佳、畏难情绪严重,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林业、交通、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不少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平时又不愿学习钻研,业务技能不强,遇到案件无所适从,不能胜任侦查工作。 二是审讯工作不容乐观。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仍是侦查过程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拘传、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时间紧,任务重,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审人的对抗心理,由此给审讯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一般都有一定的关系网、保护层比较厚,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另外,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工作失误纠缠在一起,容易产生一些模糊认识。这些问题在一般群众中有,一般干部中有,甚至很多领导干部中也严重存在。所有这些,使得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萧山刑事律师|杭州萧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