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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和解的涵义及历史溯源

2010/11/25

 

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 – Offender-Reconciliation ,简称VOR),其涵义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由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确定解决方案,如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作为对加害人不再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其目的是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加害人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精神损害,而对被害人作出积极赔偿,重新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使加害人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人类原始社会末期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方式,历史上和现代的许多制度都带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印记,如赎刑、罚金、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令等。而近代意义的刑事和解发轫于二十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自1974年加拿大设立第一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之后,刑事和解制度得到美国、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实践表明,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不仅在节约刑事诉讼资源、弥补国家追诉模式不足、稳定社会秩序与预防再犯等方面体现其价值理念,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社会地位归复,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悟而对被害人进行实际赔偿,不仅使加害人因此免受刑罚处罚,复归社会,也有助于被害人的权利获得实质性保护,使之再社会化。

总之,加害人和被害人和解解决纠纷的理念和实践在人类历史中一直和主流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存着,我国传统的“无讼”、“和合”、“慎刑”思想和调解制度成为吸收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有益经验的发展基础,当前构筑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发展战略目标、“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和解制度成为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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