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变相受贿行为及受贿罪的立法完善设想
2010/12/28
鉴于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漏洞,以及社会出现的种种变相受贿行为,现行刑法不能够有效地实现其反腐倡廉的目的。笔者认为,可对受贿罪作如下修订: 1.借鉴日本刑法,设立各种罪名,对不同的受贿行为规定为不同罪名,如设立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向第三人供贿罪、加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以及斡旋受贿罪。 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纯属多余的犯罪构成要件。可将其与是否枉法及枉法程度等作为受贿罪加重情节加以补充规定。 3.充实“贿赂”的包容性,可将贿赂对象的“财物”直接改为“贿赂”,以丰富其内涵,扩大其外延。除了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以外,非物质性利益(包括提供色情服务)也应包括在内。 4.确定影响受贿罪之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应以犯罪情节优先,包括受贿数额,行为方式,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谋利益的性质,枉法性质和程度,后果影响等因素。(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