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科•庞德法社会学思想解读
2011/3/29
一、法学方法论的改良 庞德运用社会学的基本方法——观察、描述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法理进行全面地分析,而不是单纯的从历史中观察或从逻辑上推理,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他将单纯的理性思维视为发展的最大障碍,通过分析现实立法形成机制的不完善否定了概念法学的方法论,提出仅以理性和逻辑推理为支撑的法学理论,有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要全面认识法律的社会角色和本质特征,就必须运用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即法社会学的方法。这种以法的社会作用为核心的法学思想实质上隐含了一种社会功利主义,其直接的思想渊源是是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因此,他的法律哲学思想更多地呈现出了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是关于“不问原初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的必要条件的态度,只关注最终事物、成果、结果事实的态度”的思想。 二、法律任务的功利主义考察 法律的任务从抽象意义上讲就是实现正义,这点在所有的学派和理论中都被认可,但是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解释总是因各自的主观偏好和客观语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庞德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社会控制使得法有可能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根据他的理论,法律不能创造人们对于物质生活和政治组织社会的各种愿望和需求。在法律科学中,从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以来,把这类愿望或需求称为利益。而法的任务和作用在于发现、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这些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地满足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在耶林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理念基础之上,庞德提出了法的本质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在于使人的合纵本能与利己本能保持均衡。这种理论顺应了当时的发展需要,为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理论基础。(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