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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律师谈电信诈骗新定罪量刑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2011/6/8

 

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此类诈骗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解释》一方面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另一方面,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实践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为此,《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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