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二)》与《立案标准一》、《补充规定》的比较
2011/6/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创新继承《立案标准一》及《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共规定了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使经济犯罪立案数额标准更科学、精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与《立案标准一》、《补充规定》相比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立的立案数额标准有以下变化: 1、提高了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11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且上升幅度为5000至4万不等。详情见表一: 表一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提高数额 1 贷款诈骗 1万 2万 1万 2 票据诈骗 个人诈骗5000 个人诈骗1万 5000 3 金融凭证诈骗 个人诈骗5000 个人诈骗1万 5000 4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5000 恶意透支1万 5000 5 有价证券诈骗 5000 1万 5000 6 逃税罪 1万 5万 4万 7 骗取出口退税 1万 5万 4万 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50份 100份或者累计40万 50份 9 非法出售发票 50份 100份或累计40万 50份 10 变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造成损失3万 造成损失5万 2万 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造成损失3万 造成损失5万 2万 2、降低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3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详情见表二: 表二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降低数额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1000万 500万 500万 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总面额4000或币量400张 总面额2000或币量200张 2000元或200张 3 逃汇 单笔500万美元 单笔200万美元 300万美元 3、同一罪名的数额标准区分不同情形相应提高或降低,如虚假广告罪等。详情见表三: 表三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变化情况 1 虚假广告案 造成损失50万 给单个消费者损失5万,多个消费者20万 有升有降 2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经营20万,违法所得2万 非法经营5万,违法所得3万 有升有降
4、对高利转贷等7种犯罪的单位与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予以修正案明确,呈现三种变化趋势:一是个人犯罪立案标准提高、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不变;二是个人犯罪立案标准提高、单位犯罪立案标准降低,且升降幅度一致;三是个人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均降低。详情见表四:
表四
序号 |
罪名 |
2001年立案数额 |
2010年立案数额 |
升降情况 |
1 |
高利转贷 |
个人5万,单位10万 |
单位、个人均为10万 |
个人提高5万 |
2 |
违法发放贷款 |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单位100万 |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100万 |
个人提高50万 |
3 |
合同诈骗 |
个人诈骗5000,单位诈骗5万 |
统一为2万 |
个人提高单位降低 |
4 |
违法运用资金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个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单位30万 |
违法运用资金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万 |
个人提高10万,单位降低10万 |
5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单位30万 |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万 |
个人提高10万,单位降低10万 |
6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单位100万 |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万 |
个人单位均降低 |
7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个人10万,单位50万 |
个人、单位均为5万 |
个人单位均降低 |
5、重新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破产罪等6种经济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
2001年立案数额标准出台后,《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增加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5个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延用了2008年的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而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破产罪等6种经济犯罪制定了相关新的立案数额标准。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如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妨害清算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标准。同时,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均作了解释性规定。
6、对38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未作修改。其中16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沿用2001年的追诉标准和2008年的补充规定,未作任何修改。13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9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刑法规定仅作个别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