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及举证责任
2011/8/23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之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标准之上。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财产损失的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直接财产损失,故此法院判决财产损失也是以直接财产损失为主。 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分项中赔偿限额为2000元,法院判决的财产损失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赔满后,再由责任方赔偿其余部分,责任方有商业险的,在责任方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举证 直接财产损失的举证,如果物品灭失或损毁的,需要出具物品的发票、购物凭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 间接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预期损失,如财产贬值、当事人可预期收入不能实现等,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都是免赔的。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价格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 对于直接损失,法院一般根据损失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损毁物品为价值较低的物品,例如因抢救而不得不剪开的衣物、眼镜等,在没有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发生,法院也会酌定判决赔偿。 实际判例中,法院予以判决被告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情况也较少。只是近年来,法院判决机动车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有一定数量的增加。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但其中涉及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举证等却又是比较细致复杂,在实际审理中法院有些处理方式,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做法,但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理论界对其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客观存在争议。对这些综合因素和细节的理解和判断,需要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还需要代理人员尽心、敬业的精神,才能将各种赔偿责任理顺,达到较为公正、合法地进行赔偿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