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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酒后驾驶摩托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8/23

 

镇江新区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导致自己和他人受轻伤,殊不知这种行为也是犯罪。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1156日晚,戴某与同事几人吃完晚饭后,驾驶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区大港镇东丰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通054号”路灯杆处时摔倒,致车后搭载的景某受轻伤,戴某自己亦受轻伤。后经抽取血样检测,戴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6mg/100ml(超过80mg/100m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由此,法院一审判处戴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些摩托车主误以为醉驾入刑只是针对酒后驾驶汽车的,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还有一部分车主认为,摩托车车速要比汽车慢很多,喝点酒问题不大。更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人还是无证驾驶。我们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使市民更多地了解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以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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