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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分析与解决

20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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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分析与解决


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在审判和执行、理论和实践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债务人的配偶在实体法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文书上没有被列为被告,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无程序法上的依据。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申请,虽可行使执行异议之权利,但无严格程序保障,救济渠道狭窄。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内个人责任和对外连带责任的矛盾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存在冲突,例外情形多,成为规避执行的渊薮。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在立法上的确认和在实践上认识的统一,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衡平等法理要素。根据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要求,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非有法律明确规定,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扩张。
二是执行的对象是财产。
三是承担非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给予有效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认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当只能执行所负债务一方的财产。
执行中,可直接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债务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执行个人债务,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是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在执行中应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一)债权人就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张执行债务人婚后配偶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的执行,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
因执行个人债务,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债务人婚后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以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主张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按照谁主张谁起诉原则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婚前债务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执行程序中不宜对但书情形作出性质判断,应以另行起诉方式解决为妥。
(三)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三种情形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是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一般原则。如果执行依据没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一方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主张是个人债务并经司法确认的,则应依法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对抗债权人。
3.债务人或其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形中,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未析产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直接执行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
债务人或其配偶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与债务人配偶身份竞合的,不影响对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
债务人的配偶或其他继承人变更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的分割后的原共同财产和离婚后个人财产,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
债务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或反对对其直接执行的,应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或执行中不能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情形,应分别如下处理。
1.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执行中必须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2.债权人认可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上述两种情形,按本文第一部分《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执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与债务人的配偶确认是个人债务达成共识的,记入笔录。
3.执行依据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执行中,夫妻一方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排除自己所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从平衡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债务人配偶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债权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毕竟诉讼能够保障当事人充分举证的机会,对债务的性质能作出更明确的判断。债权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在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法律文书前,该执行案件按债务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五)债权人主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处理
1.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能依职权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按执行个人债务处理。
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书面或口头告知其另行诉讼。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追加的,裁定不予追加。
(2)必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告知其另行诉讼;口头告知的,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追加的,裁定不予处理。
(3)除上述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宜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债权人主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提供债务人婚姻关系证明,或者主动查证债务人的婚姻关系。经查证证明所负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并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情形,则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或其配偶对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执行中应做好对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的法律释明工作。除遇法律规定的妨害执行的行为,一般不得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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