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明知毒品”判断和推定的几个疑难问题
2011/8/26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数量大、新型毒品不断涌现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更加合法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正确判断毒品涉案人员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刑事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李中钧 毒品犯罪中的“明知”,既可能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也可能是知道一种概然性很高的可能性,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行为人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作者单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李中钧
(一)毒品犯罪中“明知毒品”如何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毒品”如何推定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之上: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或者虽经过海关或边检站但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或边防检查的;(2)采用假冒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政检查;(3)采用将毒品溶于食品或混入其他物品中等伪装方法逃避检查的;(4)将毒品分成小包装,葳于肛门或阴道中,或者将毒品装入胶囊然后吞食,或者捆绑在腰间、大腿内侧等隐藏方法运输毒品的;(5)受委托或雇用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6)交易的物品含有毒品成分的;(7)购置了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原料,以及配制方案的;(8)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的;(9)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制的范围内,发现制造出来的毒品前体物质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11)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鉴定一致的;(12)具有合法生产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关于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擅自经营的规定,在未查明购买方身份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推定的“明知”进行解释或者辩护律师举证反驳
在特定条件下,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特定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被告方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则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证明这些要件;(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司法人员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做出合理推定,但是合理推定毕竟还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因此应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合理解释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