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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经济交往注意事项 恋爱拉爆男子告女方让还钱

2011/8/30

 

    恋人经济交往不妨看看律师提出的下面这些建议

    恋爱期间,男友将6笔钱共15万多元存入女友账户中。恋爱拉爆后,男方说这是借款,让女方还钱,还将她告上法庭。

    昨天,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因为没有借条,双方对该笔钱的性质争论不休。最后,法院认定该笔钱财属于赠与,而非借款,女方不用还。

  女友提出分手

    男友告她还钱

    承办法官介绍,20082月,小薛和张强(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发展为恋人关系,约定同年1118日前结婚。

    小薛告诉法官,最初他们都沉浸在爱的甜蜜中,但随着时间一长,彼此了解更深,双方在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缺点也暴露得越来越多,经常吵吵闹闹,她于是提出了分手。

    法官称,两人在2009年下半年正式分手。分手后,张强把小薛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他15万多元借款。

  借款还是赠与

    双方各执一词

    张强在法庭上说,他在20084月至20093月期间,总共6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把钱取出来,存到女友小薛的银行账户上。每次少则数千元,多则超过数万元,6次总共有15万余元。这些钱都是小薛向他借的。

    为了证明自己把钱借给了前女友,张强向法庭出具了6份银行存款回单、4份存款凭条。他表示,这部分证据证明他向小薛的银行账户中存入了15万多元。同时,张强举示了自己银行账户的6份取款凭条,该证据表明,他存入小薛账户中的钱,是他从自己账户中分次取出来的。

    小薛却否认借款的说法。她承认自己收到过这些钱,但她告诉法庭,这不是借款,而是他们当时正处于热恋期,男友为了表示对她的忠贞,送给她的,属于赠与。既然是赠与的财产,张强就没有要回来的理由。

  不能拿出借条

    认定这是赠与

    法庭审理中,法官问张强是否有借条作为借款官司的直接证据,但张确表示没有。

    法官为此表示,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应当是借条、收条之类的证据。本案中,张强在小薛的银行账户中存款的行为,仅能显示张强自愿存款的意思,而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

    对于这笔钱的性质,法院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赠与很正常。在我国,男友为表达对女友的爱,主动为女友购买金银首饰、手机、电脑等财物的情况也为数不少。为此,法庭认定这15万多元属于赠与。

    法院最后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男方讨女方开心书面承诺送车赠房

  这有法律效力

    要兑现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账该怎么算呢?都市快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对此进行了阐释。

  书面承诺赠与应兑现

    杨律师说,恋爱中,男方为了讨女方开心,有时会表示送给她一辆车,甚至送一座房子。这种情况,如果男方进行了书面承诺,即使双方分手了,女方也可以起诉对方兑现。

  无书面约定就是赠与

    杨律师介绍,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外出旅游、吃饭、同居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饰品等物品,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或要求对方承担50%的责任。

  给了彩礼离婚时要还

    那么,恋人中一方给另一方购买戒指等彩礼,分手后该怎么办?

    杨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符合下列3种情形的可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种情形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恋爱借款离婚后要还

    杨律师还介绍,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借款,如果有书面借据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该借款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结婚也不能改变借款的性质。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归还。

   恋人经济交往注意事项

    对于恋人间经济交往,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提出4个建议。

    1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当出具书面借条。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不要购买高价值的财产,若一定要买,建议双方对形成的财产权利归宿进行明确约定。

    3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但不得以借款或离婚为条件而约定债权债务,否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4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妨采用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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