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法庭辨论意见
2011/9/22
审判长: 我受被告章月新的委托,担任其与赵柿红动物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刚才经过法庭调查以及举证质证。下面对本案所涉的责任及赔偿等问题阐明被告的观点: 一、原告在2011年8月24日被狗咬伤,作为养狗的主人没有管理好,有一定的责任,但我们家养的这条狗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咬人的,只有在被人追打和受惊吓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咬人等情况,当时原告如果正常在行路,我家养的这条狗是不会咬伤原告的。因原告的行为惊吓了狗,才被狗咬伤。原告应当承担其行为过错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200元依据不足。 1、原告在 2、原告提出要求支付注射20年—30年的狂犬疫苗费(每年150元),缺乏证据,被告从富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到,人体被动物咬伤后,应当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疫苗后,进行狂犬病毒抗体测定,当人体内有了狂犬抗体后,就视为治愈了。根据富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赵柿红进行血样检验( 3、原告要求赔偿其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原告被狗咬伤后截止治愈( 4、新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以上是被告的辩论意见,请法庭、审判长予以采纳,作出公正的裁判。 被 告:章月新 委托代理人:章月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