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谈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对策建议
2011/9/23
(一)父母应该采取科学、民主、现代的家庭教育方法,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当容易导致孩子在情感上出现疏远,有的甚至导致子女与家庭对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5条指出,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要由经验育人向科学育人转变,由注重书本知识向注重教孩子做人转变,由简单粗暴生硬的命令向平等沟通转变。家长要以平等姿态与子女多交流,时刻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和交友情况;要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用自己的思想行为来影响孩子;在孩子犯错误时,要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纠正;要教育孩子学会抵制各种诱惑,学会正确面对挫折;要保障孩子就学的权利,教会孩子形成基本的道德评判标准和做人的基本准则以及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结构残缺和失睦家庭的父母尤其要注意对孩子的教育培养。离异、再婚家庭由于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家庭成员不稳定,这种家庭的孩子往往自卑、敏感,容易受伤;夫妻关系紧张,经常吵闹,大打出手,或者把怨气出在孩子身上,则会使孩子形成冷漠、孤僻、偏激的性格,在外结交不良伙伴,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此,父母更应该给予足够的关心,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从而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二)学校应不断改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方式。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学校应改变过去只重视学生成绩,而忽视学生其他方面发展的观念。学校应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情感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后进生与问题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避免出现“学业歧视”。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我们创造性的教育工作中,对后进生的工作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因此对后进生的教育,既需要从加强功课辅导提高学生成绩入手,更需要从提高道德认识、增强道德情感上狠下功夫。学校还应重点关注有犯罪可能或危险倾向的学生:1、已有劣迹行为,而又不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2、无故旷课、逃学,在外彻夜不归的逃夜生;3、交友不慎,形成不良交友圈的学生;4、有不正当嗜好和异常需求的学生。尤其要关注的是原来学习成绩一贯良好近期无故骤然下降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生,老师要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正确教育,以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其次,学校应该注意吸收先进教学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学校要严格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学生管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秩序。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恰当和慎重,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教育批评,甚至是体罚。总之,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体现人性化,从关心学生学习、生活、情感等各方面入手,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积极建设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和谐社区。1、除生活和娱乐休闲基础设施外,应大力建设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区文化,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文体活动中心来宣传这种文化,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2、以社区为单位建立青少年档案,并设立专门的青少年事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可由心理专家、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组成,还可以吸收一些大学生志愿者,为需要帮助的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生活救助,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3、社区的居委会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出入这些场所。如派专人不定时进入这些场所进行巡逻,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此外社区、居委会对于闲散青少年也应建立相应的相爱、帮助机制。 (四)净化社会环境。近年来,随着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大量信息涌现,一些暴力、色情、凶杀的内容也充斥其中,这些都极大的污染了青少年的心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报刊、杂志、音像、影视、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对于宣传阵地中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内容严加控制,并加大播放和宣传爱国主义方面正面题材的电影、电视、文章等;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黄、赌、毒”的打击力度,以免青少年遭受毒害。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政府部门要在加大网监管力度的同时,完善防沉迷系统,推广过滤文件,把网络文明建设真正导入法制规范和依靠技术保障的轨道,建立绿色网吧。总之,只有将整个社会环境控制好了,才能构筑起一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坚实防线。 (五)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对青少年犯罪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对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我国现存的关于保护未成年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改善。为加强早期发现未成年犯罪,尽早进行控制,以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少国家都在研究未成年犯罪的早期预防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虞犯未成年人实行依法预防。例如日本《少年法》明确家庭裁判所审判的案件包括犯罪少年、未满17周岁的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及虞犯少年。按照日本法律,虞犯少年主要是从品性或环境来看被认为将来有可能犯罪或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具体特征:1、具有不服从保护人正当监督恶习的;2、无正当理由离家出走的;3、与具有犯罪性质或不道德的人交往或出没可疑场所的;4、习惯做有害于自己或他人品德行为的。这些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都颇为见效,我国法律对此可以借鉴。 (六)对在押青少年犯采取正确、有效的矫正措施。司法部于1999年颁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明确了少管工作及未成年犯校正工作应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据此,少管工作不仅要为未成年犯创造生活、卫生、医疗、学习等方面良好的条件,而且要注重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格权,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对他们进行侮辱、打骂、体罚、虐待。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在提供未成年犯生活、卫生、医疗等基本条件下,还要通过积极创造学习条件以及劳动改造,使得未成年犯习得一技之长。监管人员还应该多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及时为他们疏通心理,消除他们对社会的仇恨感,并帮助他们塑造健全人格,以减少其回归社会的阻力。 (七)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实施“出狱人保护制度”。全社会应改变以往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态度,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的氛围。对于刑满释放的青少年,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他们联系好就读学校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寻找工作,禁止学业歧视或就业歧视。而对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青少年犯,社会保障机构要提供一定的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日德明确规定了“污点消除制度”,如联邦德国《青少年法》规定,如果法官确信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用无可非议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法官就可以官方的名义,取消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对此,我国可以借鉴。 (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既可以防止交叉感染,还可以减少专门场所矫正的费用和无可避免的对抗心理,促进其重新社会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社区青少年服刑人员的特点进行法制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其明辨是非,知耻知罪、认罪悔罪,立志痛改前非;应定期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减少犯罪和服刑对其身心发展产生的影响;要联络家长和亲属进行辅导和再教育,纠正他们错误的教育思想和培养观念;并与有关学校积极联系使其有继续学习的机会。此外,还应经常组织社区青少年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以帮助他们从中找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