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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概念及对其保护的意义

2011/9/23

 

(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概念[1]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久积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步形成的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表现在饮食、居住、婚姻以及生产活动诸方面,具有强制性、地域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以及道德、宗教观念等,是民族特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于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众多不同的称谓。例如:侗族的习惯自称款条,贵州苗族习惯称苗例,仡佬族习惯称会款,还有广西瑶族石牌律,青海土族的插牌等。[2]

(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的意义

1、社会意义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其长时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族风俗习惯,并指引着该民族的发展。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由少数民族统治的时间就有几百年,并一度将我国的疆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推向封建社会的顶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仍然发挥着其自身巨大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对少数民族及其风俗习惯的尊重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同时,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民族性、敏感性等特点,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法制意义

从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民族地区及乡村发挥着国家制定法不可替代的作用。费孝通先生早在五十年前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3]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完善现代法制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1)立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约定俗成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在历史的自然筛选中世代传承和彰显,以它本身的特质显现出其天然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民众自然而然地接收它的拘束,并达到自然的默契。在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诸如保护山林、处理相邻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爱护环境等朴素善良的民族习俗,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干预生活、调节人际关系的功能。例如,中国森林覆盖率只有 18.2%,而在拥有49个民族的贵州省森林覆盖率已达35%,其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森林覆盖率更是高达53.68%[4]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苗族的“榔规”、侗族的“侗款”以及神话传说的保护作用分不开的。这些风俗习惯经过提炼和融合,在条件成熟时,有的会被国家立法机构所认可,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制定法。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谈到的“在制定法上注意研究并及时采纳习惯,不仅可以弥补制定法必定会存在的种种不足和疏忽,以及由于社会变化而带来的过于严密细致的法律而可能带来的僵化;更重要的是,吸纳习惯也是保持制定法律富有生命力,使之与社会保持“地气”,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渠道。[5]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固然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但在强调法律移植的同时也必须突出法律继承的重要性,不能离开其深深根植的土壤,应充分利用法制传统上的本土资源。

2)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调整主要注重的是实然意义上的效力,而制定法则更多注重的是应然意义上的效力问题。因此,在一些自然条件差、交通闭塞、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尤其深远。在处理这些地方敏感、特殊的案件时,不能教条、强硬、一刀切的适用制定法,否则有可能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而如果在审判活动中适时引入风俗习惯,则能够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通过法官的操作使法律与人民的实际和需要相结合,使法律得到适时、合法的变通,赋予法律以真正的含义与生命。另外,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调解理念在中国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息讼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特质之一,人们在心理上对调解的接受程度很高。当前司法权威尚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通认同,制定法无法承担起全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社会冲突纠纷的历史重任,作为对制定法调节功能的有效补充,风俗习惯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更是如此。



[1] 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可称为习惯法,理论界尚存在争论,本文无意于探讨此项内容,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文章将统一使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这一说法。

[2] 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贵州民族研究

[3] 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

[4]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419,第1

[5]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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