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贩卖毒品中多人合作或分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011/9/26
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中往往存在多人合作或分工的情况,认定共同犯罪有其特殊性。除依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要件进行把握外,还须对“共同行为”、“共同犯罪故意”进行细化: (1)共同犯罪故意。毒品买卖双方,仅知道毒品买卖关系,不能简单据此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还须考察是否有事先沟通、联系,是否有稳定交易、分工的意思表示。如陈某贩卖毒品案中,陈某事先就与梁某等人合谋贩毒牟利,后又专门负责帮同案犯梁某等人在某地贩卖毒品,据此,其与梁某等人共同犯罪故意明确; (2)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在毒品犯罪中,是行为人合意下,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合作行为。买卖毒品行为发生在上下家之间时,不能简单认定上下家就构成共同犯罪,但也不能排除上下家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关键要结合个案情况,考察上下家之间是否有事先联络与沟通、是否有分工合作的意思共识,具体买、卖行为是否是在双方共识情况下的分工合作,以及利益是否共同分配等等方面,判断是否有在共同犯罪故意之下的共同犯罪行为。 www.hzlaws.com www.lzjlaw.com www.fylaws.com www.cqlaws.com www.lzjlaws.com www.xslaws.com www.yhla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