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犯罪人减刑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适度放宽的探讨
2011/10/26
近年来,对老年犯放宽减假暂条件,在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监管民警中呼声较高。如何确定“从宽”的惠及面。《刑法修正案(八)》在总则上对已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对审判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放宽了对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的缓刑适用。那么对老年犯适用减假暂年龄界定到多少岁较为妥当,值得研究。 笔者以为,原则上对70岁以上老年犯,适度放宽减假暂条件较为合理。原因有三:一是近年来我国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已超过70周岁,60岁至70岁的人,身体状况、健康程度比以往大大改善,该类犯群仍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二是对70岁以下老年犯普遍从宽显失公平。以犯罪比率低的女犯为例,女子监狱服刑的82名老年犯,一半以上为重刑犯,起刑时年龄集中在55岁到65岁之间的服刑犯有69人,占到了84%,65岁至70岁之间的有11人,约占13%,而起刑时已满70岁的仅3人,仅占3%。若对70岁以下老年犯放宽适用减假暂条件,相当于使97%的老年犯,且大多为重刑犯的人提前出监,刑罚的目的无从实现,有失公正,且不能为受害人接受,不利于恢复性司法。三是将从宽年龄确定为年满70周岁以上,符合司法实践。调查显示: 老年犯人数 70岁以上数 占老年犯比例 70岁以上患病人数 70岁以上患病比例 409 60 15% 56 93% 70岁以上老年犯,绝大多数已在监狱服刑多年,且九成以上属于病患,人身危险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小,对其从宽适用减假暂,既体现对老年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 在对老年犯适用减假暂时还应把握:一是减刑问题。将老年罪犯监管重心放在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上,充分考虑老年犯的生理条件,适度放宽劳动改造的标准,单列或增加减刑指标,提高改造积极性,促使老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二是扩大对老年罪犯适用假释的比率。针对老年罪犯身患疾病、自理能力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实际,提高假释适用比率,减少监禁刑,增加非监禁刑,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三是适度降低保外就医门槛。修改完善现行保外就医病残标准,适度放宽老年罪犯病残种类和服刑期限的限制,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心脑等严重疾病的老年犯,能够当然适用保外就医。 在完善对老年犯的狱内监管制度的同时,还需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对老年犯管理的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对老年犯良性监管的体制机制,如对孤寡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罪犯,民政、社区矫正组织应承担起担保及监护责任,使老年罪犯假释或保外就医有接收机构,不致滞留监狱,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www.hzlaws.com www.lzjlaw.com www.fylaws.com www.cqlaws.com www.lzjlaws.com www.xslaws.com www.yhlaws.com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