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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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钱某与赵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初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赵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钱某,并大打出手。2010年10月12日,赵某又因小事殴打钱某,忍无可忍的钱某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3月14日,钱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他和钱某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赵某与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对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赵某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钱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钱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赵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钱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钱某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赵某赔偿钱某精神损失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