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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

2012/1/8

 

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下列的规定办理:

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萧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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