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定抚养费后 子女可否提出增加抚养费?
2012/2/10
夫妻离婚后,女儿归妻子抚养,并协定了由丈夫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后妻子发现丈夫自己开公司后,便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抚养费提升至5200元/月。那么,其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6年9月,结婚仅仅数年,王强与妻子刘丽就分道扬镳,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定女儿由刘丽抚养,王强则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给女儿,其余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父母各半承担。 但是,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女儿的上学、生活开支亦不断增加,原协议的抚养费明显已不足支付女儿的各项费用。2011年8月,刘丽打听到王强又建立了新的家庭,且其自己在当地也开了公司,有三套房产与汽车。于是,刘丽便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其诉讼,其判断王强目前的年收入约在25万元左右,根据相关规定,抚养费按照支付抚养费一方总收入的20%-30%计算,其遂向法院申请要求王强按25%的比例每月支付抚养费5200元。 而王强则表示,其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公司并非其一人出资,且目前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外债未还清,目前还处于亏损阶段,三套房屋则是父母的拆迁安置房,现其每月收入约3000元,离婚时双方协议的抚养费数额是高于当时的生活标准的,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其愿意适当增加生活费,按照原来协议的方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必要与合理系本案诉请的前提。女儿的日常生活开销来源于王强给付的生活费600元及刘丽应等额负担的部分,该费用能基本维持生活所需。女儿要求父亲王强每月支付52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必要与合理的范围,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王强自愿提出增加生活费至10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未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